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执1108号
申请人:***,男性,兰陵县。
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英华,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兰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3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启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