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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本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本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1民初971号
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本强,男,汉族,居民。
第三人:***,男,汉族,居民。
第三人: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中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胡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本强,第三人***、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