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新科饲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1773号
原告:沂南县新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沂南县新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沂南县新科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地上渣土;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以评估价格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告租赁沂南县界湖街道远里村土地16亩,用于工副业加工。2019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土地上堆积大量渣土,并将原告在此栽种的部分树木及物品掩埋,导致原告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后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应当有明确侵权的当事人,原告诉讼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沂南县新科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贺可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