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5456号
原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0元,由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臧庆军
法官助理 刘小波 书 记 员 贺可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