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785号
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2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钦,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中段界湖西村居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李法顺,经理。
被告: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大厦17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静,董事长。
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保全费1870元,均由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琳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聂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