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785号
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2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钦,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中段界湖西村居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李法顺,经理。
被告: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大厦17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静,董事长。
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保全费1870元,均由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琳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聂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