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保130号
申请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豪情花园2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中段界湖西村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687376828。
法定代表人:李法顺,经理。
申请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金额2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六行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2022)鲁1321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户名:山东冠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沂南支行,账号:1610××××539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海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