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2295号
申请人:济阳县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纬一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宝刚,经理。
被申请人:***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9348738C。
法定代表人:李素芹,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阳县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阳县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帐号为1573××××5027)的存款32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济阳县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阳县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涂镀钢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帐号为1573××××5027)的存款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济阳县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