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民初166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住所地:茌平县。
负责人李长城,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闫振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巍,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王金金,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王修鹏,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刘春颜,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巍、王金金、王修鹏、刘春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巍、王金金、王修鹏、刘春颜银行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巍、王金金、王修鹏、刘春颜在银行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洪伟
人民陪审员 王景森
人民陪审员 杨子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