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523行审150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男,该局执法大队指导员。
被执行人: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振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德春,男,该公司出资人。
委托代理人:齐顺,男,该公司生产队长。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1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3月份占用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集体土地20848平方米(折合31.27亩)搞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521200)。该处罚决定书于10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缴纳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521200),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1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16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内容,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保昌
审 判 员 李彦荣
人民陪审员 初继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