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868094849X,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北顺河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681702648F,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郝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050933191M,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齐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振国,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金金,女性,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修鹏,男性,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春颜,女性,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76797.53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执行人财产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被抵押,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晨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茌平县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金金、王修鹏、刘春颜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已发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告知并进行终本约谈,明确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黎明
执行员  马 伟
执行员  陈 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