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华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405民初1723号 原告:梧州市华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机场路八号E2-10、11、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8UNF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241号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14122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蔓,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梧州市华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方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方电梯公司退还20000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260元、赔偿违约金36000元给原告华峰公司(利息:以预付款20000元、从2022年3月4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二倍,计算到被告南方电梯公司退还完毕之日止,上述暂计算到起诉之日);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南方电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南方电梯公司实地勘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机场路八号锦绣家园西苑E2-10、11、12栋建筑物后,于2021年6月10日与原告华峰公司签订了《梧州市机场路八号锦绣家园西苑E2栋***吉屋电梯合同》,主要约定电梯产品由被告南方电梯公司安装、起重、装卸、报装报检全包工程,电梯型号为FJK-X-8000-2,总价12万元以及其它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直到2021年9月7日被告南方电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询问原告华峰公司电梯何时可以安装,以及转发银行收款账号给原告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10日,原告华峰公司支付电梯预付款20000元。之后,被告南方电梯公司要求原告华峰公司出资采购和加建井道涉及的圈樑、钢筋、门头樑的钢结构材料和楼顶机房,而原告华峰公司则认为该部分应该包含在总价120000元内。经原告华峰公司询价,如采购上述钢结构材料和加建机房共需约五万多元,占总价比例达40%以上,被告南方电梯公司拒绝承担该费用,明显是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原告华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发微信给被告南方电梯公司,内容为经公司商议,因方案有变动等因素,电梯已不需安装,电梯预付款请原路退回。被告南方电梯公司收到微信后,以定金已交厂家为由拒绝退款。综上,原告华峰公司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而被告南方电梯公司作为已成立二十多年的电梯销售、安装的专业公司,理应清楚哪些是整改工程以及预算费用是多少,还应当诚实信用告知原告华峰公司,目前由于各方对整改工程理解不一以及整改工程预算费用已经占电梯总价比例达40%以上,不管该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明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原告华峰公司认为上述费用理应由被告南方电梯公司负担。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原告华峰公司认为被告南方电梯公司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南方电梯公司应退还2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260元以及赔偿违约金36000元。 被告南方电梯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中的条款要求认为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不应由其公司负责,理由如下:1.根据案涉合同第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原告华峰公司的责任是包含提供合格的电梯井道,其公司是不需要对电梯井道的整改负责。2.原告华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发微信给其公司要求中止安装电梯。案涉合同第十一条有明确约定,现原告华峰公司违约,并非其公司违约。原告华峰公司应向其公司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即36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梧州市机场路八号锦绣家园西苑E2栋***吉屋电梯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原告华峰公司主张被告南方电梯公司拒绝出资采购和加建井道涉及的圈樑、钢筋、门头樑的钢结构材料和楼顶机房,而要求原告华峰公司出资和加建,是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南方电梯公司退还预付款、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但从案涉合同对工程项目:“产品、由梧州运输,安装、起重、装卸、报装报检全包工程”以及土建要求:“原告华峰公司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设计土建技术要求,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原告华峰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的约定可以看出,案涉电梯出资采购井道涉及的圈樑、钢筋、门头樑的钢结构材料和加建楼顶机房应由原告华峰公司负责,故原告华峰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且原告华峰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被告南方电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原告华峰公司基于被告南方电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诉请被告南方电梯公司退还预付款、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梧州市华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原告梧州市华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