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405民初987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幢2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2********。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蝶山二路蝶苑里31号8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0********。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蝶山二路蝶苑里30号9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70********。
原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长地村新村六组6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8********。
原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幢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7********。
原告:***,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幢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7********。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红旗组1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72********。
原告:***,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泉路东里一段2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
原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5号13号楼2**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
原告:***,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星路2号**名门15幢28**5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13211978********。
原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A区13幢6房。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5********。
原告:***,女,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民主一路23号7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50********。
原告:彭**,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民主一路23号7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7********。
原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民主路51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78********。
原告:***,女,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民主一路51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51********。
原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幢2**801房。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0********。
原告:**,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幢2**801房。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69********。
原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207号902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65********。
原告:***,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207号902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66********。
原告:***,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龙骨路西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9********。
原告:***,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号楼9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东正路32号604房。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梧州市万秀区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西梧州市珠宝路1号16幢201房。梧州市长洲区华洋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241号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141222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彭**、**、***、***、**、**、***、***、***,被告***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排除妨碍,使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能继续进行电梯加装工程。
事实和理由: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花洋花园小区13号楼共有17户,一层为1户,二层至九层每层2户。原告***、**、***、***、***、***、**、**、***、***、***、彭**、***、***、**、***、**、**、***、***、***系该楼二层至九层的业主。被告***系该楼102、202房号的业主。2020年底,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花洋花园小区13号楼的业主召开会议讨论加装电梯事宜,除被告***(其女儿代签)之外,上述13号楼二至九层共15户业主确认同意加装电梯并在《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签名》上签字确认。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5日,13号楼业主在加装电梯**楼道口及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就加梯设计方案、资金分摊比例、后期维护和费用分摊等进行了进行公示。2021年3月9日,华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华洋花园小区13幢加装电梯无异议的情况说明》。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2日,梧州市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建字第4504002021001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2021年10月27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工备案表》。后原告方委托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代建电梯,该公司多次进场准备施工时均受到被告***的阻碍,未能顺利施工。经过华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各原告认为,申请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建设加装电梯行为合法,被告***阻扰安装电梯的行为侵害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各原告保留追究被告***因阻扰安装电梯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加装电梯的财政补贴的损失20万元的权利。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彭**、**、***、***、**、**、***、***、***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证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身份信息;
3.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各原告主体适格以及华洋小区13幢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建筑面积及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
4.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照片(复印件)、《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签名(需公示)》(复印件)、《电梯设计方案图》(复印件)、《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华洋花园小区13#楼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复印件),证明13号楼业主在加装电梯**楼道口及小区公告栏张贴告示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资金分摊比例、后期维护和费用分摊等进行了公示;
5.建字第4504002021001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证明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2日,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案涉加装电梯的审批;
6.《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工备案表》,证明2021年10月27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案涉加装电梯的备案;
7.《华洋花园小区电梯安装工程进场施工协议》,证明华洋花园小区物业同意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13号楼加装电梯工程;
8.关于新兴珠宝路1号华洋花园小区13号楼加装电梯问题协调会情况说明2份(复印件),证明华洋花园小区13号楼加装电梯施工,受到被告***阻挠,华洋社区已经组织业主、电梯公司、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加装电梯事宜进行协调;
9.梧建[2019]347号关于印发《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如果华洋花园小区13号楼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可以获得财政补贴20万元;
10.光碟一份(复印件),证明华洋花园小区13号楼加装电梯施工,受到被告***阻挠;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梧州零距离问政的截图(复印件)。
被告***辩称,本案纠纷是原告等人加装电梯行为未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其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权益,包括侵害被告***物业的通风、采光、隐私、噪音影响、影响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被告***不同意加装电梯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正当行为,该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并没有对原告等人实施侵权行为。故各原告诉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其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等人申请加装电梯不符合《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1.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申请加装电梯相关事项。2.原告等人存在未经得被告***同意或协商一致的情形,被告***的女儿刚从国外回梧并不知道是否有就加装电梯事项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问题,被901房业主***及其爱人来被告***家中诱导被告***的女儿签名按指印,被告***当时不在现场,被告***知道此事后对该签字不予追认,于2021年3月10日向华洋社区提交《报告加装电梯异议书》。后原告等人委派代表于2021年6月22日下午就加装电梯存异问题请求华洋社区协调,次日上午,华洋社区组织原告方代表、被告***、电梯公司和市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建设规划科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就加装电梯侵害被告***合法权益问题和造成地层业主物业损害补偿问题,以及电梯费用分摊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等人提供社区的情况说明已证实此事实。3.原告等人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给行政审批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违规情形。原告等人诉述2021年3月9日华洋社区民委员会出具《华洋花园小区13幢加装电梯无异议的情况说明》申请加装电梯规划许可备案,根据了解华洋社区***说:“社区只开出过一份《关于新兴珠宝路一号华洋花园小区13号楼加装电梯工作记录》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没有出具过无反对意见证明”(详见被告***提交光盘内的新录音30(3).m4a录音文件,2021年7月19日与华洋社区书记***的对话录音)。原告等人加装电梯工程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上,其申请加装材料显示是27.90197万元,显然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之一(详见证据:原告等人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且,被告***就加装电梯施工许可问题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询问沟通,相关负责人答复规划许可不等同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审批由住建局负责(详见被告***提交光盘内的20211025-160728.m4a录音文件,2021年10月25日在与资源局审批科相关负责人对话录音)。4.原告等人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加装电梯施工工程合同》记载工程费用是62.6万元,根据《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五(三)条建设审批规定,原告等人加装电梯总费用超过30万元,是必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但原告等人没有此审批许可,同时也没有设计、消防审批许可,故原告等人的施工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相反原告等人加装电梯的行为存在未经得被告***同意或协商一致的情形,以及其申请加装电梯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设计、消防审批许可,加装电梯施工不合法,原告等人的诉讼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梧州市华洋小区13栋原告等人在申请加装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在6月18日颁发的),还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工备案表》(该表是2021年10月27日取得)的情况下,同时也未召开全体楼栋业主会议,讨论相关加装电梯事宜以及费用分摊方案和出资比例,违背了政府出台加装电梯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程序。在未征得被告***的同意情况下,2021年9月9日原告等人迫不及待地指使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进场违法施工,也未出示有效的施工证件,当时被告***和部分业主阻止违法施工。原告等人报警,施工停止,由华洋社区书记***在华洋小区物业部办公室进行调解,当时大家都同意协商,并洽谈赔偿事宜,因相关利益差距比较大没有达成。时隔一个多月2021年10月26日原告等人再次指使电梯公司强行进场施工,而且带着大型设备进场,同样也未出示有效施工证件,而且原告等人采取围栏方式阻止其他人员靠近野蛮施工,被告***和部分业主不顾个人安危站在施工设备下继续阻止这种野蛮违法行为。在无法阻止、产生了肢体碰撞,怕局面无法控制,被告***主动报警,求助110到场解决问题,施工停止。整个事件中被告***根本没有妨害施工,被告***和小区部分业主以实际行动阻止这种违法施工行为。原告等人罔顾事实,以道德绑架,违背契约精神、破坏公序良俗,自私自利。当天下午,在华洋社区召开调解会,到会有华洋社区书记***,大塘司法局领导,110警务处两位同志参加,会议明确加装电梯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市出台加装电梯指导工作方案执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必须取得所有施工具备证件还要在施工处进行公示十天后才能施工。在整个协调会大家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提出了13幢加装电梯补充方案和协议。大家一直都在协商中,到了2022年3月28日原告等人再次提出开会,由华洋社区书记***在社区会议室主持调解会,并邀请大塘司法局和市公证处4位领导参与该调解会,在会上公证处领导明确提示,双方协议未签订前,双方有什么诉求可以提出来,当时被告***提出新的方案诉求,请他们回去研究答复。过两天后原告的答复是:没有得商量。各原告就如此终止了协商。
被告***为其辩解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1.(2020)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048534、0048046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是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1号13幢102、202房业主的事实。
2.《加装电梯工程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等人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加装电梯工程合同》加装电梯费用是62.6万元,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的事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记载造价279019.70元,原告等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规划行政审批的事实。
3.光盘一张(复印件)、录音文字版两份(复印件),证明20211025-160728.m4a录音文件证明2021年10月25日被告***在梧州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科与相关负责人询问沟通对话,相关负责人答复规划许可不等同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审批由住建局负责,原告等人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新录音30(3).m4a录音文件证明被告***与华洋社区书记***反映没有协商一致同意,3月9日社区出具无反对书面意见给梧州市自然资源局问题,华洋社区书记***书记说:“我们没有出具过无反对意见证明”。
4.关于梧州市华洋花园13幢加装电梯补充协议(复印件)。
5.录音光盘一张(复印件)、录音文字版(复印件)。
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证据。
鉴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针对原告起诉进行陈述、举证及对原、被告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经过庭审质证,对于二十一名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4,拍照的时间和公示时间不一致,原告存在造假行为其没有签字,其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证据5,是在其提出异议之后,原告取得的方式是提供虚假材料来骗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出证日期是2021年6月8日,其在2021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向社区提出了异议,社区弄丢了其材料后,其又补了书面异议,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于6月8日出的许可是不合法的;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虽然是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但是是原告以虚假材料骗取的审批许可材料;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也说明了被告***也提出了加装电梯异议,其提出异议之后,审批部门也提出了原告等人加装电梯不合法;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事实以及内容有异议;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认定;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也证明了被告***在3月10日已经向社区提出了加装电梯的异议,双方还没有得到一致协商同意,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批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不合法。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十一名原告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桂建发(2022)1号文件的第11页,对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有条件的,本案的电梯面积未超300平方,是不需要办施工许可证的,所以不存在被告***说的骗取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的行为;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社区及相关部门人员多次进行协调,原因是被告***要求的补偿款5万元太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在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时,被告***多次进行阻挠施工。
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取舍。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彭**、**、***、***、**、**、***、***、***分别为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13号楼201房、301房、401房、402房、501房、501房、502房、601房、601房、602房、602房、701房、701房、702房、702房、801房、801房、802房、802房、901房、902房的权利人。被告***为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13号楼101房、202房的权利人,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签名(需公示)》记载,302房业主***表示同意但不参与;201房业主***,301房业主**,401房业主***,402房业主***,501房业主***、***,502房业主**,601房业主***、**,602房业主***、***,701房业主***、彭**,702房业主**、***,801房业主***、**,802房业主**、***,901房业主***,902房业主***表示同意参与。
2021年6月18日,梧州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了建字第4504002021001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梧州市长洲区华洋花园13#楼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规模:建设面积:99.36平方米,层数:混凝土结构9层加建电梯工程,造价:27.90197万元。
2021年6月24日,梧州市长洲区华洋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关于新兴珠宝路1号华洋花园小区13号楼加装电梯问题协调会情况说明》,载明:业主代表、电梯公司、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对13号楼加装电梯进行解答:该楼栋电梯加装是在北面,没有占用到地层业主的花园;加装电梯时如对地面造成破坏会在后期修补;楼层升值贬值这是市场因素;一切电梯的分摊与电费等费用是不会对不使用电梯的业主收费等内容。
2021年7月2日,梧州市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经审核同意按图发证建设混凝土9层梧州市长洲区华洋花园13#楼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三天报我局验线,工程竣工后报我局验收。2021年10月27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工备案表》的备案机关意见:资料齐全、同意备案。
2020年12月21日,华洋花园13号楼业主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工程合同》。2021年8月20日,丰业物业华洋花园物业部与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华洋花园小区电梯安装工程进场施工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二十一名原告与被告***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加建电梯的问题。现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二十一名原告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被告***辩称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的行为会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隐私、噪声、房屋价值等产生影响,原告等人申请加装电梯不符合相关规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亦未能证明该许可证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被告***认为原告等人申请加装电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二十一名原告通过自筹费用的方式加建电梯亦是方便上下楼,满足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要求,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会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隐私、噪声、房屋价值及阳台完整性等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行为并未对被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二十一名原告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其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其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广西梧州南方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愿放弃陈述、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在原告***、**、***、***、***、***、**、***、**、***、***、***、彭**、**、***、***、**、**、***、***、***对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13号楼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不得阻止、妨碍。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