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常志江。
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星河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203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60221.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100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7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9月25日查明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另有13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7.2021年12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依汇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玉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