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凯创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4民初81号
原告:福州凯创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万春巷万春三区6号楼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3129431X。
法定代表人:庄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璎珞,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1#楼11层1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58423831B。
法定代表人:庄青,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7242336274。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澳通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2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99017219D。
法定代表人:陈循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州清晨宇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齐翔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547672。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凯创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凯创”)与被告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凯创”)、第三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通集团”)、福建澳通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澳通公司”)、福州清晨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清晨宇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凯创法定代表人庄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福建凯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亚通集团、澳通公司、清晨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凯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福建凯创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重新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确认福建凯创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临时董事会决议无效;3.判令福建凯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福州凯创系福建凯创的合法股东,福建凯创成立于2012年11月26日,共有法人股东4个,分别为澳通公司、亚通公司、福州凯创和清晨宇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10%、15%、35%、40%。2020年4月16日,福建凯创召开了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通过以下决议:1.免去陈力辉、陈瑞明、庄青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职责,选举陈力阳、陈丽华、林贻祥为福建凯创董事;2.免去郑岩松福建凯创监事职责,选举林毅为福建凯创监事。福建凯创于同日召开换届后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陈丽华、林贻祥推荐林贻祥为公司董事长并任法定代表人,陈力阳推荐陈力阳为公司董事长并任法定代表人。截至福州凯创起诉之日,此次换届“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尚未就任,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查询福建凯创2020年4月16日股东会决议选举出的陈力阳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年8月13日立案的(2018)闽0181执2923号执行案件中尚有20840834元债务未履行,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故前述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当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仅有一页,内容不全,亦无签字,且董事不适格也应认定为无效。为此,福州凯创诉至本院。
林贻祥以福建凯创名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案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合法、决议内容合法,表决程序合法,应认定有效。本案股东会决议由代表65%表决权的股东提议,董事会、监事因故无法召集后由三股东召集,于2020年4月16日举行股东会,全部股东出席会议。会议表决结果显示,代表6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反对,即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决议有效,免去陈力辉、陈瑞明、庄青的董事身份,由陈力阳、陈丽华、林贻祥为福建凯创董事;2020年4月16日,新任董事陈丽华、陈力阳、林贻祥召开董事会,其中陈丽华、林贻祥推选林贻祥为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力阳推选陈力阳为董事长,表决过半数通过由林贻祥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综上,前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合法,应为有效。福州凯创主张“新任董事陈力阳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有债务未履行,属于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因此认为股东会无效,董事会决议因董事不适格也应认定无效”,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董事的选举只是股东会决议的其中一个事项,董事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其他决议事项(即免除陈力辉、陈瑞明、庄青为福建凯创董事职责,选举陈丽华、林贻祥为福建凯创董事:免去郑岩松福建凯创监事职责,选举林毅为福建凯创监事)的效力。不论董事陈力阳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其对于董事会召开后推选林贻祥为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议题均持反对票,其票选不影响林贻祥以过半数的票数通过成为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样,任何第三人董事的选票也都不影响决议选举林贻祥为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因此,董事会决议依然有效。清晨宇公司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股及代持股约定为何,均不影响福建凯创本次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福建凯创在册股东为清晨宇公司等四个法人股东,清晨宇公司依法享有表决权,所作出的表决事项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福州凯创主张“本案清晨宇公司未就案涉股东决议事项出示陈瑞明的书面意见,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清晨宇公司与陈瑞明之间是否有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如何约定均与福建凯创无关,福建凯创的在册股东为清晨宇公司,非陈瑞明等任何第三方;退一步,即便认定陈瑞明系福建凯创隐名股东,但本次会议内容陈瑞明本人均系知悉的(详见附件陈瑞明于2020年1月25日出具的《关于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澳通利亚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清晨宇贸易有限公司提议召开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二O二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复函》,该《复函》福建凯创在另案(2020)闽0104民初6167号中也作为证据提交),陈瑞明会后也并未对会议内容及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清晨宇公司依法享有表决权,其表决权的行使不以“出示陈瑞明的书面意见”为前提条件,其与会作出的表决合法有效。福州凯创主张新任董事陈丽华和陈力阳为法人股东的监事、经理因此认为“股东会的表决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极有可能损害福建凯创及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该主张系福州凯创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并未禁止自然人兼任不同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且股东会系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仅是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因此,不同公司间董事、监事、高管的重合并不会对公司造成决定性影响。
亚通集团、澳通公司、清晨宇公司未作陈述。
福州凯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董监高投资任职及风险报告(陈力阳)、《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记录》《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付款书》《确认书》《交易明细》、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信息、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信息、福建澳通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信息、《印章详细信息》,亚通集团、澳通公司、清晨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福建凯创在答辩状中对证据载明的内容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福州凯创提交的除《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付款书》以外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付款书》,《委托投资协议书》并未有原件核对,且福州凯创所述清晨宇公司系替第三人代持公司股权即使为真,亦系清晨宇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内部约定,清晨宇公司作为福建凯创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故《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付款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福建凯创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陈瑞明的回复函,未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即本案争议的事项,且与原告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匹配,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凯创于2012年11月26日登记设立,公司共有四位法人股东,其中福州凯创持有公司35%股权,奥通公司持有10%的股权,亚通公司持有15%的股权,清晨宇公司持有40%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2020年4月16日14时,福建凯创召开了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亚通公司股东陈丽华、澳通公司代表陈力阳、清晨宇公司代表林贻祥、福州凯创法定代表人庄青出席了会议,林毅列席了会议,薛雨航作为会议记录人,福建凯创制作了《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会议议题为“1.《重新选举福建凯创董事会组成人员》,会议拟定的董事候选人为陈力阳、陈丽华、林贻祥;2.《重新选举福建凯创监事》,会议拟定的监事候选人为林毅”。陈丽华、陈力阳、林贻祥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为公司董事及林毅担任公司监事。庄青不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同意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占表决权65%,不同意的股东占表决权35%。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选举福建凯创董事会组成人员》及《重新选举福建凯创监事》的议题。陈丽华、陈力阳、林贻祥、庄青均在会议记录上出席股东/股东代表处签字确认。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福建凯创作出《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重新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载明:1.免去陈力辉、陈瑞明、庄青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职责,选举陈力阳、陈丽华、林贻祥为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免去郑岩松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职责,选举林毅为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本次会议应到会股东4人,实际到会股东4人,实到股东持有股份表决权占全部股份表决权100%。表决结果:代表6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反对。亚通公司、清晨宇公司、澳通公司在《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重新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盖章处加盖其公章,福州凯创并未在决议上盖章。
2020年4月16日16时,福建凯创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陈丽华、陈力阳、林贻祥作为公司董事出席,主持人为林贻祥,记录人为薛雨航。会议议题:选举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陈瑞明总经理职务,重新选举公司总经理。董事陈丽华、林贻祥均推荐林贻祥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阳推荐陈力阳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林贻祥、陈力阳均推荐林大贵担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投票结果,作出以下决议:选举林怡祥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陈瑞明总经理职务;聘任林大贵为公司总经理。
另查明,2018年8月1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受理陈力阳为被执行人的(2018)闽0181执2923号案件,执行标的为20840834元,未履行金额为20840834元,该案于2019年12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
因福州凯创当庭提交证据《印章详细信息》证明亚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所盖的章并非其工商备案章,亚通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现备案公章,载明:我司与会的福建凯创于2020年4月16日及2021年3月5日两次召开的股东会中,所使用的印章非假章,该印章系我司原备案章,我司由于公司内部用章管理的不严谨导致前述两次与会所使用的印章非现行备案章。但我司对两次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及程序均知悉并同意。
本院认为,福建凯创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其全体股东均已到会并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福州凯创认为清晨宇公司系替第三人代持福建凯创的股权,未经实际股东陈瑞明的书面同意,其表决无效,然清晨宇公司作为福建凯创登记在册的股东,行使其表决权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清晨宇公司是否与第三人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均不影响清晨宇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故本院确认其在2020年4月16日股东会所做表决合法有效;福州凯创认为亚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所盖公章并非其公司备案章,亚通公司对于决议事项的表决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亚通公司已于庭后向本院寄送了《情况说明》并加盖现有备案公章,说明其在股东会决议上所盖印章系其原工商备案章,其对2020年4月16日股东会的表决过程及结果均表示认可。本院亦将《情况说明》寄送给福州凯创,福州凯创对亚通公司所述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亚通公司在2020年4月16日所做表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对于重新选举福建凯创董事、监事股东会决议已经福建凯创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新选举的董事陈力阳有数额巨大的债务到期且未清偿,其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选举其担任公司董事已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确认关于选举陈力阳担任福建凯创董事的决议内容无效。然除此之外的其余决议内容均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通过股东会表决,且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福建凯创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因陈力阳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已被认定为无效,其自始未有福建凯创的董事资格,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福建凯创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三人,故在福建凯创仅有陈丽华、林贻祥两位董事的情况下,其董事会尚未设立,该董事会决议应属于不成立,福州凯创诉请主张该决议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为避免诉累,本院确认福建凯创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福建凯创、亚通公司、澳通公司、清晨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重新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选举陈力阳为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的决议内容无效;
二、确认被告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福建凯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三、驳回原告福州凯创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福州凯创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
附: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引用统计国家法律1篇案例6篇裁判4050篇期刊15篇×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