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26民初3124号
原告:***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58423831B。
法定代表人:庄青,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秋,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住所地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码:913501817242336274。
法定代表人:陈力辉。
第三人:林让远,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水务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凯创水务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林让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凯创水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第三人林让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创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通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亚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亚通公司于2014年3月1日、8月12日先后向林让远借款200万元、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两份。后林让远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凯创水务公司。2017年12月27日,亚通公司就借款事实向凯创水务公司提供确认书,确认向凯创水务公司所借的400万元均未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亚通公司均未能偿还。
亚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林让远述称,答辩人于2013年至2015年间在凯创水务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因亚通公司向凯创水务公司借款,在凯创水务公司安排下,答辩人作为出借人与亚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款400万元均是凯创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案的实际债权人系凯创水务公司,而非答辩人。后来,亚通公司也确认其向凯创水务公司借款未还的事实。请法院支持凯创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凯创水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款合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拟证明凯创水务公司两次以公司员工林让远名义向亚通公司出借400万元,出借款均由凯创水务公司账户直接汇给亚通公司,亚通公司收款后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2.确认书,拟证实亚通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截止2017年12月27日向凯创水务公司借款400万元未还;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公司员工基础工资表,拟证明林让远系凯创水务公司员工,代表凯创水务公司与亚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上述证据,林让远经质证认为,对凯创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公司员工基础工资表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确认书的真实性不清楚,但确认书中关于债权转让的陈述不真实,其不是本案诉争400万元的债权人,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亚通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前述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亚通公司出具的确认书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亚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凯创水务公司借款,凯创水务公司安排其财务人员林让远作为名义出借人与亚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3月11日,林让远与亚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200万元;2.用途:短期资金周转;3.月息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4.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5.出借人林让远委托凯创水务公司代为支付所借款项;6.陈力辉作为借款保证人,对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7违约责任;8.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林让远)所在的人民法院辖,等等。2014年8月12日,林让远与亚通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日息0.18%,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1日,其它内容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凯创水务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8月12日先后向亚通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各支付出借款200万元,亚通公司于收款当日均出具了交款单位为“林让远”的收款收据交凯创水务公司收执。2017年12月27日,亚通公司出具确认书给凯创水务公司称,凯创水务公司通过与林让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受让林让远对亚通公司的债权4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27日止,亚通公司未能归还,尚欠凯创水务公司本金400万元。嗣后,凯创水务公司经催讨未能受偿,遂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无管辖权,遂于2021年7月24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认为,凯创水务公司安排其财务人员林让远以林让远个人名义与亚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假借债权转让受让林让远对亚通公司的本案债权。而实际上,以林让远名义出借给亚通公司的出借款来源于凯创水务公司,通过凯创水务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至亚通公司银行账户。林让远也表示其仅是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及债权人为凯创水务公司,因此,本案实际出借人应认定凯创水务公司。凯创水务公司与亚通公司之间的40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除约定利息超出司法保护范围部分无效外,其它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亚通公司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凯创水务公司现要求亚通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要求亚通公司承担本案公告费,因未能提交公告费的证据,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亚通公司经公告传唤、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
二、驳回***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清  源
人民陪审员  林  碧  珠
人民陪审员  蔡  秋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黄燕燕
附:本案判决的主要依据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申请执行提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