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1执14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八一八西路128号,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854667431A。
负责人陈融,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南区21号,组织机构代码15466329-6。
法定代表人许景。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用国,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42336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宏盛闽侯酒业有限公司在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到期债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拥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辉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留、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