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丽,女,汉族,1970年月13日生,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621。
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萍。
本院在执行孔庆丽与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现实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4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孔庆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立
二○一九年三
月二十日
书
记员洪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