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6执3580号
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亚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陕0116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我院执行回51183元(劳务费50000元,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并表示放弃追偿其他费用,本案执行费658元由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故我院(2019)陕0116民初1582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358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23日结案。
二0二0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