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33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5号1号楼1单元2号。
被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大兆街办中兆村中兆街38号。
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小古城村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除已被本院划拨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的案款950810.6元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陕AFP811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896CE号车辆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旭景名园小区5号楼17幢11102室房屋一套,因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相当数额的财产,故不再对上述车辆及房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查询,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信息为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  张育民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