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小古城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马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昆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公告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本案中,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宏泰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邮寄送达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逸翠园i都会1号楼1单元15楼,后因上述地址长期无人/外地被退回,但该地址并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亦非宏泰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应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向宏泰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一审法律在邮寄送达被退回的情况,径直缺席判决,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吴雪林
审 判 员 王 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翟小娜
书 记 员 陈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