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6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冀诚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颖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蒙,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宁,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涛,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冀诚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冀诚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梁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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