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新特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226号
原告:江苏新特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西街833号。
法定代表人:秦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丹,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小古城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马爱萍。
原告江苏新特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本院在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特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