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执保23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0456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71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