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63号 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0456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71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