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完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完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兴执字第3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执行人宁夏完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完美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设计费,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白学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