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23证保1号
申请人:云南燊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郊上马村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院研究设计4幢3层。
法定代理人汤云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1994年8月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龙陵顺康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塔内部防腐层脱落的工程质量缺陷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像、绘图、记录证人证言等措施保全证据。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立案。但在本院依法向申请人云南燊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燊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锦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