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阿尔卡迪亚华景园。
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翠青路。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9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对上述款项在655453.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381元、执行费54312元。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阿里巴巴及财付通账户余额,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争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9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石磊
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
人民陪审员 张占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执 行 员 樊 星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