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伟,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执行人:廊坊亚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合坤,任经理。
被执行人:任合坤,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执行人:廊坊市东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畅志东,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畅志东,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北省文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何萌萌,女,198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执行人张环云,女,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亚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任合坤、廊坊市东飞商贸有限公司、畅志东、***、何萌萌、张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