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异426号
异议人(案外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尊,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兵。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越
审判员 张 波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佳欣
书记员丁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