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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庆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人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926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察右前旗庆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8517427-9,住所地察右前旗乌拉哈常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15684-4,住所地察右前旗平地泉镇。
法定代表人魏轶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察右前旗庆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察右前旗庆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据已生效的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4)察前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再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及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4)察前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926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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