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28民初998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轶广。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拓凯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