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2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栋3单元309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丹凤县武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丹凤县武关镇武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一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龙,男,1973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丹凤县武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凤县武关人民政府与被告闵震、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5日作出(2021)陕1022民初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镇安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银行账号和被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银行账号的账户资金1103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镇安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银行账号的冻结,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以其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资金1131380.17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镇安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银行账号的冻结。
二、对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资金1131380.17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四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