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凤县武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王一沛,系该镇镇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汉族,住丹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汉族,住丹凤县。
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凤县武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该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自愿撤销上诉,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上诉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 王金新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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