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明升建筑工程部与洛南县移民(脱贫)搬迁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213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明升建筑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南县移民(脱贫)搬迁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明升建筑工程部与被告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南县移民(脱贫)搬迁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并于2023年1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明升建筑工程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明升建筑工程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 萌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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