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特56号 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XX大街XX村XX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30日经西安市雁塔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共计73万元。具体支付方式:1.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3.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3万元。 二、如申请人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款项,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款***之日,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振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陕西三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经西安市雁塔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打印:**红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