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3民初69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兵,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嘉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段剑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