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7877号
原告:北京嘉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7层1-81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被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北京嘉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嘉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合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