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22民初3501号
原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创新园创业楼B座5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        
负责人: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顾某,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电信武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文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1221.95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65026.14元(自2016年7月1日起算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年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合计486248.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3562.23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借款同期利率为基准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存在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2年,原告承接“2012年电信古浪县分公司光进铜退配套线路工程”,该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工程于2016年6月竣工验收后由被告使用至今。2019年,被告承诺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将全部竣工资料原件交与被告。        
电信武威分公司辩称,原告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拒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双方至今仍无法核准工程实际价款。涉案工程于2016年投入使用,2019年4月15日,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段水成才将所有竣工资料的复印件交付被告,被告审查后发现,该份资料中的预算和结算是原告单方面做出的,没有制作人和审核人的签字,没有填写日期,原、被告亦未签字确认,所以无法验收,无法结算。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凯文斯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        
1、2012年电信古浪县分公司光进铜退配套线路工程《竣工技术文件》1份,证明原告承接了被告的电信施工工程,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未支付工程款。        
2、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经评估工程价款为143562.23元。        
电信武威分公司提交的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邮电规划咨询设计分公司基础网络咨询设计第二分院出具的竣工文件存在问题的说明1份,证明原告工程不合格;原告未能提供有效、合格的资料,导致双方工程价款无法结算;以该份错误的资料而做出的鉴定报告不客观,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经质证,电信武威分公司对凯文斯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的委托协议、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单、隧工检查记录、单项验收报告、验收证书、验收情况、交接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中没有盖章的资料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该份鉴定意见是依据原告提交的资料作出的,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凯文斯公司对电信武威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是电信武威分公司的关联公司出具,不具有证明效力,凯文斯公司只提供劳务,图纸是电信武威分公司自己设计的,该说明的竣工问题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凯文斯公司提交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电信武威分公司对其中主要的通信工程施工委托协议、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单、隧工检查记录、单项验收报告、验收证书、验收情况、交接书真实性无异议,该部分资料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且有被告公司米银山等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且双方当事人对凯文斯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及涉案工程于2016年投入使用的事实没有争议,故对凯文斯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并已完成了全部工程,但电信武威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定。电信武威分公司认为凯文斯公司提交的证据2是依据凯文斯公司提交的资料作出的,不真实、不客观,但该报告是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米银山参与通过现场实地各点勘踏、核对,共同复核,原、被告双方对存在的光进铜退项目的计量方案予以确认后作出,数据来源客观、真实,且电信武威分公司对该报告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电信武威分公司提交的说明是其关联公司出具,且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邮电规划咨询设计分公司基础网络咨询设计第二分院出具的该说明并无法律效力,凯文斯公司的异议成立,故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凯文斯公司与电信武威分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委托协议》,电信武威分公司将电信工程“2012年电信古浪县分公司光进铜退配套线路工程”委托凯文斯公司进行施工,委托建设工程内容主要为架空光缆测量954.5百米,挂钩发架设光缆25.59千米,吊线式架空电缆4.8千米,光缆成端接头418芯,用户光缆测试40段,安装综合机构28个,安装光分路器7套,该工程于2016年6月完工后投入使用。2019年4月15日,凯文斯公司向电信武威分公司提供了竣工资料要求结算工程款,但电信武威分公司未结算,凯文斯公司索要无果,遂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2012年电信古浪县分公司光进铜退配套线路工程”中的工程价款中除材料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为143562.23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争议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凯文斯公司与电信武威分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委托协议》,电信武威分公司将电信工程“2012年电信古浪县分公司光进铜退配套线路工程”委托凯文斯公司进行施工,凯文斯公司施工完毕后于2016年6月将该工程交电信武威分公司投入使用的事实,电信武威分公司在庭审中并不否认,故凯文斯公司与电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凯文斯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电信武威分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电信武威分公司辩称凯文斯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经本院依凯文斯公司申请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涉案工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中除材料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为143562.23元,电信武威分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出支持其异议理由的有效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涉案工程工程款依法应当按照鉴定意见143562.23元予以认定。凯文斯公司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对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期限均无约定,故不予支持。电信公司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出鉴定或反诉,本院不予审查。凯文斯公司为确定工程价款支出的鉴定费11300元系原告的实际损失,该费用系电信武威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产生,故该鉴定费依法由电信武威分公司承担。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本院查明,凯文斯公司和电信武威分公司对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长期存在争议,工程价款一直无法确定,故工程价款尚未结算,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凯文斯公司要求电信武威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庭审中,电信武威分公司自认凯文斯公司于2019年4月才首次提交施工资料复印件要求结算工程款,故2019年4月系凯文斯公司要求电信武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时间。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凯文斯公司起诉未超过三年,故电信武威分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工程款143562.23元并承担鉴定费11300元;        
二、驳回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1585.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子祥
二О二О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