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602民初9908号
原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创新园创业楼B座5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
负责人:孔令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网络发展部经理。
原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斯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文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信公司立即向凯文斯公司支付工程款390000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之前,凯文斯公司与电信公司存在长期电子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4年4月1日,凯文斯公司承接电信公司“民勤班班通项目”项目的施工,工程包工、包料总计金额为39万元。工程于2014年4月15日完工,移交电信公司指定使用人使用至今。多年来经过凯文斯公司多次催收工程款,并在2018年7月2日发送《律师函》,电信公司至今拒不向凯文斯公司结算支付39万元的工程款。故诉诸法院。
电信公司承认在凯文斯公司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凯文斯公司起诉电信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该诉讼明显属主体错误,因该工程系电信公司与卓越公司约定,由卓越公司施工,施工时亦由卓越公司提交了相应的竣工技术文件。应依法应驳回凯文斯公司起诉。另认为涉案工程双方未经造价审计、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凯文斯公司状诉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甘肃卓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其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为三级。凯文斯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其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为一级。凯文斯公司与甘肃卓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二个公司同一套人员,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凯文斯公司与甘肃卓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电信公司在2015年之前存在长期业务关系。2014年4月1日,凯文斯公司承接电信公司“民勤班班通项目”项目的施工,双方签订了中国电信用户设备安装验收确认文件,施工期间凯文斯公司与卓越公司名称在双方收获确认单、对账单、施工报告等文件中交替出现。2014年4月15日负责具体施工工程的电信公司网络发展部及电信民勤分公司对施工项目及项目中产品进行了确认验收,电信公司网络发展部并对武威民勤县学校电子白板综合布线项目金额确认为39万元。对卓越公司与电信公司未结清账务及债权,卓越公司承诺全部由故凯文斯公司继承。之后凯文斯公司索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电信公司与将其民勤县学校电子白板综合布线项目交由凯文斯公司进行施工,凯文斯公司依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将工程交付电信公司,电信公司理应按双方约定及验收后的确认的项目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现凯文斯公司诉请电信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39万元之请求,应予支持。凯文斯公司主张由电信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利息的主张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凯文斯公司工程完工交付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现自愿从2014年4月30日起主张利息,因凯文斯公司与卓越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名称互用,凯文斯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通知电信公司卓越公司更名凯文斯公司,未结清账务及债权由凯文斯公司继承,视为对权利从该时间起进行主张,故利息计算时间应从2015年10月10起计。电信公司抗辩凯文斯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经查明事实已确认凯文斯公司与卓越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具体施工依据施工资质二个公司名称互用,对本案主张的债权卓越公司同意全部由凯文斯公司继承,故电信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对电信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双方未经造价审计、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之理由,该工程电信公司已验收使用多年,就该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支付给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寇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