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2712号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居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湖名苑****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住甘肃,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惠民小区**楼****,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甘肃,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5日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反诉。
本院认为,**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撤诉申请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反诉,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玉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