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民初1271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千禧。
被告: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水成。
被告: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
原告***诉被告甘肃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威新汇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仁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