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泽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陇南泽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202民初880号
原告: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东郊支伏路3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陇南泽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案由:分期付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泽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陇南泽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永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焦 敏
书 记 员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