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甘1202执保30号
***、***、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以(2017)渝0109执保107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在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桥头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6464.80元、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武都支行的银行存款6万元,我院已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渝0109执保1075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