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2608号之三
申请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
法定代表人:张明书,总经理。
被申请人: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尚刘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申请人:何路文,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8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8)甘12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天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是由被申请人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货款140000元,含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二是被申请人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5月10日前先履行5万元,剩余的9万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是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按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10日以拖欠货款9万元为基数的利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2608号案件的执行。
如若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约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浪
审判员 郭 强
审判员 马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小龙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