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656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陇***建设有限责住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5号。
法定代表人尚刘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陇***建设有限责住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