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硕恩彤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193号
原告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隗小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雁、刘蕊,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硕恩彤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硕恩彤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寰亚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