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威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太原市华威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华威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墩化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博,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华威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1)晋71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万八千四百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亚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谦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