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6225号
原告: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华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袁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