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绿博文化产业园区文通路东、宝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曹宁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萌,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锋,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奔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新材料加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祥忠,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奔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