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奔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新材料加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63144416P。
法定代表人:郭祥忠,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绿博文化产业园区文通路东、宝兴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533507926。
法定代表人:曹宁凯,系公司总经理。
河南奔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怡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5273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绿博文化产业园土地使用权一宗,本院已轮候查封该土地(2024年6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5273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勇军
书记员马航